冷水江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6-06-06 10:56评论(0) 浏览(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提升骨干教师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引领、指导的作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与推进教育信息化相适应的骨干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怀有面向全体学生的仁爱之心、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带动、引领、指导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范围为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一线教师和教研部门教研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校级领导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30%,其他行政人员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且行政人员和教研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参评名额的20%。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分市、学校两个级别,每3年评选一次,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共同使用。地级、省级骨干教师推荐评选时原则上从市级骨干教师中推荐。

   第五条 骨干教师实行届次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评连任。每届评选认定时,市级骨干教师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市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3%(如遇小数一律余进,下同),校级骨干教师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全校(乡村学校以乡镇为单位,下同)教职工总数的10%,其中省级示范学校(含骨干学校)和省级教师培训基地学校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5%、市级示范学校(含骨干学校)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2%。凡在职在岗的湖南省特级教师、娄底市普通高中学科带头人、省教育厅评选认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未来教育家”和精英教师培养对象直接认定为市级、地级骨干教师,不占评选认定名额。冷水江市名师直接认定为市级骨干教师,不占评选认定名额,直接推荐为地级骨干教师参评对象,不占推荐名额。

第六条 落实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市级骨干教师中乡村学校骨干教师不低于30%。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的教师优先考虑。

第七条 市教育局和学校成立“市、校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和评选委员会”,负责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的组织领导和评选工作。

 

第二章 申报的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 参加骨干教师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学科基础理论和教学技能扎实。    

2.具有相应层次及以上的教师资格证。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初中、小学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3.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工作量饱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熟悉所任教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业绩突出。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4.能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学科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拓展学生实验与实践的平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与效益。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取得了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

5.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或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案例、经验总结和科研报告;或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案例、课题评比,获市二等奖及以上;或受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地方教材、校本课程(选修课程)、教学参考资料编写。

6.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等级。

第九条 申报者的任教科目、反映其教育教学能力与业绩的相关材料必须与申报学科一致。

第十条 否决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荐参与评选骨干教师:

1.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推销教辅资料的;

2.搞有偿招生、有偿家教、殴打与体罚学生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教育教学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近五年累计请事假一个月以上或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

6.道德品质败坏、违法违纪的;

7.近六年所教班级教育教学效果不突出的;

8.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三章 评选的原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评选方案要公开,评选过程要公平,评选结果要公示,坚持“优”中选“优”,综合评定。

2.坚持德能并重原则。把思想品德好、理论水平高、业务素质精、教学实效优、群众公认和推崇的教师评选出来。   

3.坚持导向性原则。体现德育导向,将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作为骨干教师评选的首要条件;体现法制导向,坚持依法从教、依法治校和民主治校,设置违法违纪一票否决;体现向一线教师倾斜导向,在评选比例设定上确保一线教师参评骨干教师的主体地位;体现向农村教师倾斜导向,对有农村工作经历或支教经历的教师予以加分。

4.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教育教学业绩。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申报并按时报送材料。

2.校级评选。各学校成立评选委员会,按照《冷水江市首届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指标》(附件7),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量化细则和计分办法,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教师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按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0%评选认定本学校骨干教师,在本学校骨干教师中按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5%确定市级骨干教师评选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本学校骨干教师下达认定文件并颁发证书,将市级骨干教师推荐对象的材料按要求上报。

3.市级评选。市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部署,成立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评选条件、评选指标对全市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专业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按不超过全市教职工总数的3%拟定市级骨干教师名单,并从中按不超过全市教职工总数的1.5%拟定地级骨干教师推荐对象,报市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市级骨干教师下达认定文件并颁发证书,将地级骨干教师推荐对象的材料按要求上报。

第四章  职责与待遇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职责

1.师德师风的表率。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教师奉献、友爱、互助、发展的职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教育教学的示范。坚持教育教学一线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学期在本校、本市或娄底市范围内上1节以上的示范课。每年有计划地指导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

3.教育科研的引领者。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市级骨干教师任期内至少主持或者参与一项以上课题研究,或有2篇以上专业论文、经验总结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篇在地级以上刊物发表(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根据娄底市教育局要求,地级骨干教师任期内至少主持或者参与一项以上课题研究,或有2篇以上专业论文、经验总结在地级以上刊物发表(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4.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推广者。积极参与优质空间课堂和教师工作访的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促进教学方式的转变。

5. “名师工作室”的建设者。积极参加“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和“微课程”开发;积极参加“名师工作室”组织的培养培训和教研教改活动。

6.终身学习的榜样。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在终身学习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待遇

1.推荐参加高一级骨干教师和特级教师的评选。

2.市级中小学名师从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中产生,根据娄底市教育局要求,地级中小学名师从地级骨干教师中产生。

    3.优先晋职晋级,在提拔使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4.优先参加较高层次的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5、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经费由市教育局、学校从师训经费中安排。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成立骨干教师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王建农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下设骨干教师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教师进修学校,苏新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局教师工作股、人事股、纪检监察室、计财股负责人及市教师进修学校、市教科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由市教师进修学校具体负责管理,所在学校协助管理。校级骨干教师由各学校负责管理。市教师进修学校和各基层学校要加强骨干教师的管理工作,建立管理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病故、退休、外调和其他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对在职在岗的骨干教师每年考核1次。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考核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骨干教师管理办公室和学校共同实施。校级骨干教师考核由各学校负责。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1.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违规收费、有偿家教等违背师德行为的;

    3.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个人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

6.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要求的;

7.无故不参加骨干教师活动的。
               第六章  培训与培养

第十九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与培养工作归口市教师进修学校和所在学校共同承担。评选认定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市教师进修学校要落实好具体的培训培养措施,制订好培训培养规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局教师工作股和市教师进修学校要及时研究解决骨干教师培训、培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和检查,加强考核与评估,确保各项培训培养措施有序实施,骨干教师队伍素养明显提升。

第二十一条 市教师进修学校、教科所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并搭建平台,合理安排其开展示范教学、学术讲座、课题研究等活动,定期组织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送教或者讲学,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骨干教师评选、考核过程中,实行公平公正和结果公示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故意干扰评选及考核工作的,经查实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冷水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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