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将下放“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至省直管县(市) 农村岗位有空缺时可“跨校评聘”

2016-09-05 11:26评论(14) 浏览(73)
湖南将下放“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至省直管县(市) 农村岗位有空缺时可“跨校评聘”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   正高级:正高级教师;   副高级:高级教师;   中 级:一级教师;   助理级:二级教师;   员 级:三级教师   改革前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对照表:   “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   “二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   “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   本网讯(记者 王昱)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评聘中级职称(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评聘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8月31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的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方案》提出,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   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   “二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   “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省直管县(市)可开展“一级教师”职称评审   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   《方案》明确,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   其中,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县市区,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制定《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附件2)。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要制定量化评审办法,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条件,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做出评价。   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全程参与职称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农村学校岗位出现空缺时可跨校评聘   城区教师流动到农村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流动   为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方案》提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长效机制。   什么样的教师可以进行跨校评聘?《方案》明确,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均可实行跨校评聘。   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同时,辖区内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相应职务评审条件的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可参加跨校聘任(用)或评聘。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评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跨园进行评聘。   《方案》还明确,城区学校教师通过跨校评聘流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后,必须在聘用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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