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7-01-26 11:07评论(2) 浏览(298)

  新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联合出台了《新化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在“禁燃区”和“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予以立案调查。《办法》同时对上梅镇、上渡办事处及所属社区(村)和县直各包干责任单位、城郊相关乡镇的责任追究,以及对县直“禁燃”主要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作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自2017年1月23日起施行。
  附:《新化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文

新化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我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干净、舒适、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化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新化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通〔2016〕11号)所规定的“禁燃区”和“禁燃点”。
  第四条 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经营烟花爆竹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上梅镇党委、政府和上渡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承担“禁燃”工作主体责任,应当将“禁燃”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做到镇(办)不漏社区(村)、社区(村)不漏组、组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房不漏人。
  第五条 上梅镇、上渡办事处、城郊相关乡镇、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直各包干责任单位要将“禁燃”工作责任细化,建立明晰的责任清单,责任到人。
  第六条 凡在“禁燃区”和“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予以立案调查。
  第七条 对上梅镇、上渡办事处及所属社区(村)和县直各包干责任单位、城郊相关乡镇的责任追究。
  1.本社区(村)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1次但宣传到户的,对该社区(村)包片干部予以诫勉问责;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1次且未宣传到户的,或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次但宣传到户的,对该社区(村)包片干部予以立案调查,对社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及乡镇(办)驻社区(村)干部予以诫勉问责;
  2.本社区(村)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次且均未宣传到户的,或一周内累计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4次的,对该社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及乡镇(办)驻社区(村)干部予以立案调查,对驻社区(村)的乡镇(办)党政领导予以诫勉问责;
  3.本社区(村)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3次且均未宣传到户的,或一周内累计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6次以上(含6次)的,对该社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及乡镇(办)驻社区(村)干部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驻社区(村)的乡镇(办)党政领导、“禁燃”工作分管领导予以立案调查,对该社区的责任包干县直单位责任人、乡镇(办)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问责;
  4.本乡镇(办)“禁燃区”和“禁燃点”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4次以上(含4次)且均未宣传到户的,或一周内累计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8次以上(含8次)的,对乡镇(办)“禁燃”工作分管领导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乡镇(办)主要负责人予以立案调查;
  5.对“禁燃区”内烟花炮竹销售网点和城郊无证烟花炮竹销售网点,有1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所在乡镇(办)安监站长予以立案调查,对乡镇(办)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予以诫勉问责;有2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所在乡镇(办)安监站长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乡镇(办)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予以立案调查;有3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所在乡镇(办)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乡镇(办)主要负责人予以立案调查。
  第八条 对县直“禁燃”主要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一)县城管局
  对“禁燃区”和“禁燃点”发生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1起未查处到位的,对局包片领导予以立案调查,对局“禁燃”工作分管领导予以诫勉问责;有2起未查处到位的,对局包片领导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局“禁燃”工作分管领导予以立案调查;有3起未查处到位的,对局“禁燃”工作分管领导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局长予以立案调查。
  (二)县安监局
  1.在“禁燃区”内审批办理烟花炮竹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
  2.对“禁燃区”内烟花炮竹销售网点和城郊无证烟花炮竹销售网点,有1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予以立案调查,对分管执法大队的局领导予以诫勉问责;有2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执法大队负责人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分管执法大队的局领导予以立案调查;有3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分管执法大队的局领导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局长予以立案调查。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对“禁燃区”内烟花炮竹销售网点和城郊无证烟花炮竹销售网点,有1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该辖区工商所所长予以立案调查,对分管该辖区工商所的局领导予以诫勉问责;有2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该辖区工商所所长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分管该辖区工商所的局领导予以立案调查;有3处以上(含3处)未按照规定关闭取缔并查封到位的,对分管该辖区工商所的局领导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局长予以立案调查。
  (四)县公安局
  对“禁燃”工作中的抗法事件,有1起未及时打击到位的,对该辖区派出所当日值班民警予以诫勉问责;有2起未及时打击到位的,对该辖区派出所当日值班民警予以立案调查,对该辖区派出所所长、教导员予以诫勉问责;有3起未及时打击到位的,对该辖区派出所所长、教导员予以立案调查,对分管该辖区派出所的局领导予以诫勉问责;有4起以上(含4起)未及时打击到位的,对该辖区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分管该辖区派出所的局领导予以立案调查。
  第九条 对有独立院落的机关单位的责任追究。
  1.本单位及家属院落内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1次且未宣传到户的,或一周内累计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次的,对单位包户领导予以诫勉问责,对单位分管“禁燃”工作的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2.本单位及家属院落内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次且均未宣传到户的,或一周内累计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3次的,对单位包户领导予以立案调查,对单位“禁燃”工作分管领导予以诫勉问责;
  3.本单位及家属院落内当日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3次且均未宣传到户的,或一周内累计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4次的,对单位包户领导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单位“禁燃”工作分管领导予以立案调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问责;
  4.本单位及家属院落内一周内累计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5次以上(含5次)的,对单位“禁燃”工作分管领导就地免职并立案调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条 问责案件由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美丽乡村办依检查发现、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来源初核后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协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调查处理,所涉及组织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驻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其上级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和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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