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教育惩戒权,不能再避而不谈了!

2016-11-02 23:36评论(0) 浏览(43) 转自:黎明华

教育惩戒权,不能再避而不谈了!

2016年10月25日晚,有网友在微博反映,宿州三中高一(18)班学生发生了“集体下跪”事件。10月26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官方微博@埇桥区教体局 公布了对上述事件的调查情况。

经查,该班班主任顾老师让学生蹲着听英语听力,有几名学生因蹲着不舒服,就更换姿势,有的坐在地上、有的跪着,并非网友所言的“集体下跪”。

别再对教育惩戒权避而不谈

根据官方通报,上述事件中还有下面这些值得关注的细节:当天晚自习,班主任顾老师(2016年9月新招录教师)安排课代表放英语听力后,回办公室分配学习小组名单,班级纪律有点乱,于是英语课代表就到办公室找顾老师;顾老师回到班级强调自习纪律,班级仍安静不下来,最后才让学生“蹲着听听力”。

面对班级秩序混乱的现实,一个新晋年轻教师,除了选择谦抑有度的惩戒方式,还有更好的选择吗?

和风细雨不是万能的;戒尺棒喝更是万万不能的。撒手不管似乎最安全,却又悖逆教师的职业操守。可如果无视秩序与纪律的学生都不能适度惩戒,那么,教育者拿什么管得住“熊孩子”?

我们当然不是为虐心虐身的体罚背书,但下面几个疑问,还是令人如鲠在喉:第一,面对秩序与规则问题,作为管理者的教师,还有没有杀手锏可用?第二,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正常管理与过度体罚的界限,那么,教育教学中的“德”在哪里、“风”在何处?

《中国教育报》不久前曾刊载过下面这组数据:在一项面向某地400多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中,对于“您赞成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吗”,选择“赞成”的教师占98.7%;对于“您认为教师有惩戒权吗”,选择“有”的教师占95%。很遗憾,被问及“学生违规时,您会实施惩戒吗”,只有26.9%的教师选择了“会”。没人知道,他们“不会”的时候,选择了怎样的教育作为。

若说以上数据还仅仅是个“表征”,内里隐喻的逻辑早已发人深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城镇化进程中西部底层孩子阶层再生产发生的日常机制及策略干预研究》课题组就认为:从“直接惩戒”到“间接惩戒”进而走向“故意无视”的冷性暴力,折射出底层乡校在村落教育变迁中对学生管理的无奈。

“社会资本对教育惩戒权胜利的背后,并不意味着家长对学校的胜利,因为最后的吃亏者往往依然是学生。”自城市到农村、自重点校到普通校,教师对教育惩戒权噤若寒蝉,最后,知难而退、撒手不管,已经成为现实中的次坏选择。

在殷商甲骨文中,中文“教”字是三个组成部分:爻,算筹;子,孩童;攴,手持鞭子、棍杖的师者。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些年,舆论鼓呼师道尊严,但师道尊严其实来自下面这个古老的逻辑链:“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礼记·学记》)师傅严格不起来,教育终究是软骨的。今天,法治环境更为清朗,教育制度更为健全,在赏识教育一路跑偏之后,是该让教育惩戒权回归到中国教育的日常了。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完整的教育体系,一在知识,二在规则。尊师重教、教育深改,不妨早日从重估惩戒权的归位开始吧。(来自澎湃新闻《不能再对教育惩戒权避而不谈》)

学校声音和专家建议

其实,早在2013年教育部网站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有专家呼吁,用法规形式给中小学教师划出“师德红线”很有必要,但从教育学上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也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所以,适当的惩戒权应是教师基本的职业权利。

学校声音

“教师的惩戒权都去哪了?”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应该有“惩戒的话语权”和“惩戒的行为权”。当学生犯了错误,需要惩戒的时候,教师可以通过批评、警告、谈话等形式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说服不了或者错误比较严重的,可以进行适当的惩罚。当然,惩罚学生要把握好度,不能通过语言和行为对学生进行讽刺、侮辱和体罚,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切不可过度使用,为惩戒而惩戒。
——新沂市阿湖镇中心校 丁良桂

“适当的惩罚是必须的”
我们往往对教育惩戒和体罚的概念混淆不清。有人认为,惩戒就是体罚,因此教师正当的惩戒教育也变成了体罚。

作为教师,对于犯错误的学生,体罚学生是不允许的,但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是必须的。应当让犯错误的学生认识到,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是要付出代价的,特别是对那些顽皮的学生,仅靠说教是很难见效的,通过惩戒,可以让犯错误的学生更好地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宿迁市宿豫区实验小学 朱秀玲

“适当的惩罚,别样的爱”
惩戒,顾名思义,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惩治是手段,警戒是目的,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已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惩治,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误,警戒其本人或他人不再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样做和不能怎么做进行必要的规定,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既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需要,又是教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之一。教师要遵循惩戒与尊重相结合、惩戒与说服相结合的原则。教育需要惩戒,适度惩戒才是对学生真正的爱。
——福建省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 黄少虎

专家建议

“惩罚教育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教育要不要惩罚,应不应该有惩罚”的问题,关键不是要不要惩罚,而是如何正确运用惩罚的问题。应该研究其实施的度、量、序、式,规范惩罚与强制,使之符合教育规律与教育的科学性。

1. 规范性原则
(1)惩罚要以个体对错误行为的自我认识为基础。(2)何种纪律规范不能被侵犯,必须详尽地界定——必须使学生明确,什么行为应受到限制和纠正,什么行为是不允许的,否则他们会感到委屈而产生怨气。惩罚学生时,只能依据已经被确定的规范为原则,而不能凭空滥罚。(3)惩罚的决定一旦做出,就不应随意变更。(4)要给学生申辩的权利。

2. 尊重性原则
(1)惩罚必须以尊重学生为前提,以爱学生为基础。这是教师适当运用惩罚的最根本前提。由于惩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从而重塑其对纪律规范虔诚尊重的情感,故惩罚必须建立在对学生尊重的基础之上。(3)罚而有“情”。即惩罚要充满关爱,动之以情。惩罚其实是一种震撼心灵的艺术,而“真爱”、“真情”则是这种艺术的精髓和核心。

3. 合理性原则

4. 时效性原则
(1)惩罚要及时。发现孩子犯了错误之后,应及时指出其错误所在及应该承担的后果,不能时过境迁再来实施惩罚。
(2)也可视情况采取“适当延时”的办法。适当延时有助于学生有时间充分认识自己出现过错的原因,以便引起内心冲突,也有助于教师避免因情绪失控而滥用惩罚。

5. 针对性原则
惩罚的方式要因人而异,要根据学生的身心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6. 适度性原则
惩罚时要注重尺度的准确性。在批评、惩罚学生时,要避免使用嘲笑、讥讽、挖苦的语言;要就事论事,一事一罚,切忌“算总帐”;杜绝包办式或报复式惩罚。惩罚者要避免言行的急躁性,保持平静地面对事实的态度,以减少情绪激动造成的危害。

7. 灵活性原则
惩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教师要考虑年龄差异、性别差异及个性差异等因素,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惩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上采取灵活的态度,而不应千篇一律地套用一个惩罚模式。

8. 尽量少用的原则
惩罚要尽可能少地使用;尽可能轻地实施。惩罚所使用的频率要尽量少。惩罚不能走向严厉的极端,要为惩罚建立一个多种强度等级的次序,每次惩罚都要取下限,而非上限。

——江苏教育学院阜宁分院党委书记、副教授 崔一良

“教师适当的惩戒权至少应该包含的方面”
教育权。 教书育人,既是法律赋予教师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从事这份职业之职责使然。作为教师,必须努力捍卫并认真行使好这个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用好用足惩戒权,使其发挥最大效用。

批评权。 任何人都难免会失范,学生也不例外,但犯错了就应接受适当的惩罚,以正视听。因此,学生犯错或违规,教师应该有及时制止甚至批评学生的权利。批评权是教师应该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更是教师惩戒权最核心的内涵。

矫正权。 教师应有帮助学生纠正错误、让其改过自新的权利。如果学生犯错,即便教师指出,但没有及时矫正与引导,学生不仅不知道错在何处,那样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还会助长学生重复犯错违纪的频率,最终事与愿违。因此,教师应该了解学生为何犯错,同时要帮助学生及时改正错误,引导其努力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监管权。 教育永远没有句号,只有省略号,需要教师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学生学习、生活、言谈举止等方面的情况,坚持不懈地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培养其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万物生长需要阳光,需要雨露,更需要适当的风吹雨打。只有这样,它们才能茁壮成长。同样,教育需要关爱,更需要适当的惩戒,因为阳光总在风雨后,心会跟爱一起走。这样的教育才是完整的、有效的,才是真实的教育。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教研室 王必闩

国外及中国台湾的做法

如果说以往老师们还能在“师道尊严”的传统影响中摸索出各自的“招式”,那在今天尊重人权、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想管不敢管、不知如何管的老师们练就新“招式”显得尤为必要。

不过,目前内地似乎没有哪个部门、哪所学校制订规章、条例,拿出具体措施。在有关部门的文件出台前,不如看看其他国家和中国台湾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相关规定。

美国
在美国,由于各州法律有所不同,各地学校学生惩处也有差异。

纪律惩处:这是美国学校实施最多,也相对较轻的一种学校惩罚。主要包括:(1)给家长打电话。在美国学生当中有句俗语,即“千不怕,万不怕,就怕学校给家长打电话”。(2)罚站。(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在美国,教师对学生处罚的最高权限就是勒令学生离开教室30分钟。(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

体罚:除马萨诸塞和新泽西等少数州的法律明令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以外,在美国的其他许多州,学校体罚学生是合法的,老师“适当”地打学生也是允许的。美国有的私立学校曾以惩罚学生严厉而出名,其体罚不亚于中国的私塾。

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这种惩罚方式主要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最多不超过10天。如偷盗、赌博、使其他同学和老师置于危险当中等。

开除:如学生多次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抑或存在犯罪事实,那么该学生可能面临被学校开除。开除包括开除四分之一个学期,开除一个学期,开除一年或永远开除。

勒令转校:不同于开除的另一种惩罚是勒令学生从目前就读的学校转到另外一个学校。

英国
英国政府教育部门虽然没有关于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但在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此外,老师可以给出的惩处包括:(1)罚写作文;(2)周末不让回家;(3)让校长惩戒。

英国前教育大臣迈克尔·戈夫曾大力呼吁用传统的课堂纪律方式来惩罚违纪学生。他希望在此可以给每位教师带去一个讯息,那就是在学校里不要害怕用“严格的”方法来管理违纪学生。他说:“一些最好的学校已经开始这样做了。我希望能有更多的学校向他们学习,让那些违纪学生去捡垃圾或饭后收拾食堂。”“在学校里,学生们的行为举止已经改善很多,但我们仍然有很多事情需要做。这些新的准则可以给教师更大的信心来用严格的方式要求学生,并确保每一个孩子都有权利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环境里学习。”

韩国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一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进行体罚,方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部位、程度做了详细规定和严格限制;如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要有其他教师在场;再如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实施体罚时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体罚。

澳大利亚
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了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赔礼道歉或写检查,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实行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对教师惩戒学生的目的、原则、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第十六条: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人格特质、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为动机与平时表现等,采取下列措施:一劝导改过、口头纠正。二取消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三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四调整座位。五适当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六责令道歉或写悔过书。七扣减学生操行成绩。八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九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依前条所为之管教无效时,或违规情节重大者,教师得移请学校为下列措施:一警告。二小过。三大过。四假日辅导。五心理辅导。六留校察看。七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八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九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处理。十其他适当措施。
9月29日,四川德阳一所中专学校,5个学生将一名教师围堵在办公室殴打,2个学生偷拍视频,目的就是为激怒老师使其还手,然后把“教师打人”拍下来放到网上……在如今人人有手机、能记录、敢发声的时代,师生关系的处理确实变得更加棘手,一不留神就可能成为“践踏学生人权”“暴力教育”的网络素材。这种情况下,相比《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许及时出台《中小学师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更加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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